浙政辦發〔2016〕152號
為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建立完善減輕企業負擔工作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競爭中的優勢,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48號)等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1.暫停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從2016年11月1日起,暫停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地稅局)
2.停止一批涉企收費。停止電子口岸企業數字證書、電子口岸通關服務相關收費。停止防雷設計技術評價和電磁環境檢測評估服務收費。上述政策自2016年11月1日起執行。(責任單位:省物價局、杭州海關、寧波海關、省氣象局)
3.降低部分涉企收費標準。企業計量標準器檢定收費按標準的50%收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質量檢驗檢測費、生產企業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定費、企業鍋爐能效測試費均按標準的70%收取;鍋爐、起重機和游樂設施安裝檢驗費按標準的80%收取,上述減負政策執行時限為3年。降低企業委托的防雷檢測收費,基準價按現行規定標準的50%執行,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執行期限為3年。降低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的收費標準,從2017年1月1日起,根據不同收費等級,平均按85%收取。(責任單位: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質監局、省人防辦)
4.取消法人數字證書服務收費。全面清理各類電子政務平臺收費,向企業免費開放各類電子政務平臺,嚴禁依托電子政務平臺捆綁服務并收費。從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法人數字證書(電子政務)服務收費。法人數字證書基礎性服務所產生的費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由省財政給予支持。(責任單位:省經信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物價局)
5.降低企業技術創新成本。全面落實財政部等部門《專利收費減繳辦法》,鼓勵和支持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享受國家優惠政策,降低專利申請成本。自2017年起至“十三五”期末,對有效期6年以上的發明專利,第7—9年每年補助所繳年費的30%;有效期9年以上的發明專利,第10—15年每年補助所繳年費的50%。所需資金從省級專利保護與管理專項資金中安排。(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6.降低公路物流運輸成本。對辦理并使用我省高速公路貨車非現金支付卡并合法裝載的貨運車輛,從2017年1月1日起,車輛通行費按現行標準優惠3%;調整完善寧波舟山港國際標準集裝箱運輸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總體費率按遞遠遞減原則進一步降低,從2017年3月1日起實施;延長舟山跨海大橋國際標準集裝箱運輸車輛通行費優惠政策執行期限至2018年12月底。相關國有企業因此減少的收入可視同當年考核利潤。(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國資委、省物價局)
7.降低內河物流運輸成本。從2017年1月1日起,對從事內河集裝箱運輸的船舶予以免征“四自”航道收費。水利部門征收的船舶過閘費(限于政府投資的船閘)2016年底到期后不再征收。(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物價局)
8.降低鐵路運輸物流成本。全面落實中國鐵路總公司擴大鐵路局運價調整自主權政策,直通運輸價格在最大下浮30%的權限內由承運方與托運方協調確定,逐步推行按貨物實際重量計費;對批量零散貨物快運實行一口價管理、門到門運輸。(責任單位:杭州鐵路辦事處、省交通集團)
9.擴大電力直接交易范圍和規模。允許符合市場準入條件、年用電量在100萬千瓦時以上的工商業用戶以及全部大工業用戶,參加電力直接交易,2016年直接交易電量達到750億千瓦時。從2017年開始,根據我省電力體制改革進展和電力市場建設情況,繼續擴大電力直接交易規模。鼓勵各級天然氣公司對用氣大戶實行優惠氣價。(責任單位:省經信委、省物價局、省能源局、省能源集團)
10.降低電力相關收費標準。高可靠性供電費用和臨時接電費用的收費標準,按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下限執行。對于省政府鼓勵的高新技術投資項目,其高可靠性供電費用按收費標準的70%執行。禁止供電企業對用戶受電工程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商,允許民營電力工程公司公平參與市場招標。(責任單位:省物價局、浙江能源監管辦、省電力公司)
11.建立熱力價格引導和協調機制。開展煤熱聯動定價試點,引導供熱企業聯動調整熱力價格。加快淘汰燃煤鍋(窯)爐,大力推動分散熱用戶向集中供熱園區集聚。(責任單位:省經信委、省物價局、省能源局)
12.規范駐外人員繳納社保費問題。嚴格按照財務管理規定列支駐外人員工資及費用,由駐外人員勞動關系所在地企業為其參保繳費,避免重復繳納社保費。如企業對駐外人員工資重復列支,由其在申報繳費時提供駐外人員在外地參保繳費證明,允許在單位工資總額中扣除駐外人員工資額度。(責任單位: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
13.鼓勵企業購置使用工業機器人。對企業購置的符合GB/T12643-2013國家標準的工業機器人,按照設備購置款的一定比例給予財政獎勵,推動企業通過“機器換人”降低用工成本。(責任單位:省經信委、省財政廳)
14.實行差別化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鼓勵各地運用企業綜合評價和排序分類結果,適當下調A、B類企業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標準,A類企業可按當地最低標準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依法免征。(責任單位:各市、縣〔市、區〕政府)
15.積極發展企業公共租賃住房。鼓勵企業較為集中的各類開發區、高新園區和工業園區,由相關企業出資參與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對企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給予政策支持。探索企業競爭性廉租房政策,創造條件降低企業就業人員的生活成本。(責任單位:各市、縣〔市、區〕政府)
16.完善財政資金競爭性存放制度。制定省級國庫現金管理實施細則,指導金融機構在省級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協商議定的存款利率范圍內,結合成本和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國庫現金存款、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的投標利率,引導金融機構降低企業融資成本。(責任單位:省財政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監局)
17.幫助企業降低融資成本。繼續推動企業還款方式創新,減少不必要的續貸環節,提高企業續貸辦理效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逐步將還款方式創新覆蓋面擴大到中型企業。進一步創新融資方式,逐步提高信用貸款比重。加快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進一步擴大省擔保集團再擔保業務的覆蓋面。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與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的合作力度,對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擔保的小微企業貸款,利率盡量不上浮或少上浮,擔保收費原則上不超過1.5%。鼓勵專項建設基金注入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責任單位: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金融辦、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監局)
18.鼓勵金融機構創新優化服務。優化企業授信、貸款審批手續和環節,進一步提高貸款審批效率。支持企業充分利用省外資金、境外資金等低成本資金。定期開展對金融機構涉企收費的清理規范和專項檢查。(責任單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監局、省減輕企業負擔領導小組辦公室)
19.著力解決企業資金拖欠問題。根據財政部等部委的部署,組織開展清理償還政府欠款專項行動;進一步解決經濟運行中資金拖欠問題,加快建立防范拖欠企業資金的長效機制,有效降低企業財務成本。(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經信委,省級相關部門)
20.全面實施投資項目全程免費代理代辦服務。進一步簡化優化辦事流程,尊重企業自主要求,對企業投資項目原則上提供免費代辦服務。進一步完善市縣中介實體市場和網上中介市場競爭機制,實現中介服務時限、收費“雙下降”。大力推進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兩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地稅局,各市、縣〔市、區〕政府)
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責任、細化措施,切實抓好降低企業成本的各項工作,努力打造經濟發展環境最優省份。省政府辦公廳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6年12月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