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價服〔2018〕68號
浙江省物價局關于降低和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的通知各市、縣(市、區)物價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國土資源網上交易中心: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企業減負擔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7〕48號)中“降低和規范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的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低和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取消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收取的信息服務費、場地租賃費和席位費等費用,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在開展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時除收取交易服務費外不得向交易雙方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總體降低公共資源交易收費負擔。
二、調整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標準,在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工程建設項目,根據工程施工、材料設備、工程設計、工程監理等招投標中標價,分檔定額計收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詳見附件。
三、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提供礦業權出讓轉讓交易服務收費,仍按《浙江省物價局關于核定礦業權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的復函》(浙價服〔2013〕242號)執行。
四、各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含分支機構)的交易服務收費標準,由各市根據《浙江省定價目錄》和本通知精神抓緊制定。
五、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物價局關于核定省重大建設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服務收費的通知》(浙價服〔2003〕112號)同時廢止。
附件:
浙江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設項目交易服務收費標準.doc 浙江省物價局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