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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運輸局(委)、義烏市交通運輸局,嘉興、舟山、臺州市港航(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完善我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我廳對《浙江省交通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浙交〔2009〕180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文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省廳建管處。聯系人:范芳,電話:0571-87810934。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2017年4月21日 浙江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 (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精神,加強我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促進行業自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以及省政府《浙江省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發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活動適用于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信用信息的采集、上報、審核、發布、變更、維護等活動,主要在浙江省交通運輸廳建設市場誠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省信息平臺”)和全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部信息平臺”)中開展。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信用信息是指各級交通建設行業管理部門在履職過程中,以及從業單位、從業人員在從業過程中產生、記錄、歸集的能夠反映公路水運建設市場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市場表現等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試驗檢測等單位和相關人員。 第四條信用信息管理活動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公開、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信用信息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維護制度。 第六條浙江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全省信用信息統一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我省有關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交通建設行業實際,制定有關管理制度和實施細則; (二)建立、完善和維護省信息平臺; (三)對信用信息的采集、上報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四)對省信息平臺中有關信用信息進行審核并發布; (五)采集并在省信息平臺中發布有關行業管理信息; (六)按照交通運輸部要求,對部信息平臺中有關從業單位信用信息進行審核; (七)向部信息平臺報送從業單位信用評價結果等信用信息; (八)與交通運輸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加強聯系,實現部、省信息平臺的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管理聯動。 第七條各設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港口管理部門、縣(市、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采集并在省信息平臺上報轄區內建設項目信息、行業管理信息; (二)督促轄區內從業單位做好省信息平臺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上報工作; (三)對轄區內從業單位上報部、省信息平臺的有關信用信息進行真實性審核; (四)完成省交通運輸廳交辦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設區市、縣(市、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由設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自行制定;但涉及本條第(三)項職責的,設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縣(市、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工作進行復核確認。 第八條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具體負責: (一)采集并在部、省信息平臺上報所建項目的信用信息; (二)完成各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港口管理部門交辦的信用信息核實等工作。 第九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試驗檢測單位負責采集并在部、省信息平臺上報本單位信用信息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 第十條隨著社會信用環境的逐步成熟,鼓勵社會力量廣泛參與信息平臺建設、信用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信息管理平臺的登陸和用戶注冊 第十一條省信息平臺的登陸網址為http://jssccx.zjt. gov.cn:8532/;部信息平臺包括公路、水運工程兩個子系統,登陸網址分別為http://glxy.mot.gov.cn和http://syxy./BM/ mot.gov.cn/credit/index.jsp/。 第十二條各單位首次報送信息前,應按要求向部、省信息平臺申請用戶注冊,填報注冊信息。 第十三條各單位注冊成功、獲取用戶名后,即可進入部、省信息平臺報送相關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分類 第十四條信用信息分為建設項目信息、從業單位信息、從業人員信息、表彰獎勵類良好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信息、信用評價信息、市場信息和政策法規信息等。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信息包括項目基本信息、項目標段詳細信息以及項目的施工許可(開工備案)、竣工驗收等情況。 項目名稱、建設規模及總投資、開工時間、竣(交)工時間、合同段工作內容、從業單位及主要從業人員等應記入建設項目信息。 根據浙江省交通運輸廳信用評價有關規定,列入信用評價范圍的項目,均應記入省信息平臺。 第十六條從業單位信息包括項目法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單位的基本信息。根據從業單位類別的不同,具體分為以下幾類: (一)項目法人基本信息包括項目法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系人、聯系方式等; (二)建設單位基本信息包括建設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登記基本情況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資質資格情況、主要管理人員、已完業績、在建項目、誠信記錄等; (三)勘察設計單位基本信息包括勘察設計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登記基本情況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基本財務指標、資質資格情況、技術人員、注冊執業人員、主要業績、科技進步情況、企業簡歷、誠信記錄等; (四)施工企業基本信息包括施工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登記基本情況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基本財務指標、資質資格情況、企業負責人、經濟技術人員、從業人員、已完業績、在建項目、科技進步情況、誠信記錄等; (五)監理單位基本信息包括監理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登記基本情況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基本財務指標、資質資格情況、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監理人員、檢測設備、已完業績、在建項目、科技進步情況、誠信記錄等; (六)試驗檢測單位基本信息包括試驗檢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登記基本情況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基本財務指標、資質資格情況、試驗檢測人員、檢測設備、已完業績、在建項目、科技進步情況、誠信記錄等。 第十七條從業人員信息包括從業單位的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質檢人員、試驗檢測人員、工程造價人員、安全人員、監理人員、設計人員以及其他注冊執業人員等的基本信息和個人信用檔案。 從業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所在單位、人員類別、證書編號等信息應記入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從業人員的主要工作經歷、受教育情況(含繼續教育)以及獎懲情況等應記入個人信用檔案。 第十八條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表彰獎勵類良好行為信息包括: (一)被市級及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與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有關的政府監督部門或機構表彰、獎勵的信息; (二)被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評價為最高信用等級的記錄。 第十九條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不良行為信息包括: (一)在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要求,被各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與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有關的政府監督部門或機構行政處罰、通報批評的信息; (二)被司法機關、審計部門認定的違法違規信息; (三)被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評價為最低信用等級的記錄; (四)因上報的信用信息有弄虛作假情形,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信息; (五)被國家各部委或省級各管理部門聯合懲戒列入失信黑名單的信息; 第二十條信用評價信息包括從業單位的信用等級信息和從業人員的信用等級信息,以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發布的評價結果為準。 第二十一條市場信息包括招投標公告信息、評標結果公示信息、中標單位信息、信息公開企業名單以及其它需要公告的市場信息等。 除市場信息內容以外,發布時間、信息來源等也應記入市場信息。 第二十二條政策法規信息包括法律、規章制度、信用管理制度及其他政策法規等。 除政策法規內容以外,政策法規的頒布時間、頒布部門、文號等信息也應記入政策法規信息。 第四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應及時報送職責范圍內的相關信息,信息內容應當真實、合法、準確、完整。 第二十四條各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港口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采集并在省信息平臺報送轄區內公路水運建設項目基本信息和項目法人基本信息,以及轄區內各行業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二十五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從業單位采集并在部、省信息平臺分別報送本單位基本信息。 第二十六條省內從業單位注冊所在地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港口管理部門應對從業單位有關基本信息(已完業績、在建項目除外)的真實性進行動態審核。省內項目所在地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港口管理部門應對從業單位的已完業績、在建項目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動態審核。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開與查詢 第二十七條部信息平臺中的信息公開與查詢執行交通運輸部規定。 第二十八條省交通運輸廳對省信息平臺中按照本實施細則采集的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所涉信息進行完整性檢查后,即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但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信息是否在省信息平臺中公開由報送單位自行決定。從業單位申請公開本單位報送的所有信息的,應在省信息平臺中遞交信息公開承諾書,承諾書應按省信息平臺提供的格式填寫;承諾書的紙質打印件應同時報省交通運輸廳備案。省交通運輸廳在收到承諾書后的5個工作日內對上報信息進行完整性審核。信息通過審核后向社會公示3日,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舉報事項的,公示期結束即按照統一標準、平等披露的原則向社會公開從業單位信息,但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公示期間有異議或舉報事項的,按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處理。 第三十條省信息平臺中的信息一經公開,即處于鎖定狀態。從業單位公開的以下信用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過省信息平臺向省交通運輸廳提出變更申請,遞交信息變更承諾書和相關證明材料(詳見附件): (一)法人名稱變更; (二)資質資格變動; (三)財務指標變化; (四)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變更; (五)經濟技術人員、注冊執業人員等從業人員增減或其職稱等級、從業資格證書信息等有調整; (六)新增在建項目; (七)在建項目主要人員變更; (八)在建項目完成交工驗收,轉換為已完業績; (九)新增科技進步成果等。 第三十一條省交通運輸廳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信息的完整性、符合性檢查。其中:涉及省內從業單位有關基本信息變更或者省內已完業績、在建項目信息變更的,按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相關變更材料還應交由相應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港口管理部門進行真實性審核,有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港口管理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涉及省外從業單位有關基本信息變更或者省外已完業績、在建項目信息變更的,變更申請人應提供相關變更信息已在部信息平臺中公開的頁面打印件,省交通運輸廳不再進行真實性核查。 第三十二條變更信息通過審核后向社會公示3日。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舉報事項的,公示期結束后,由省交通運輸廳向社會公開從業單位的變更信息。公示期間有異議或舉報事項的,按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處理。 在變更信息公示期結束前,或者變更信息公示期已結束但有異議或舉報事項尚在調查期間的,從業單位原有信息公開內容仍然有效。 第三十三條省交通運輸廳在變更信息審核期間,發現從業單位申請變更的信息在信息公開前(或上一次變更前)已發生變化但未及時更新,屬于信息公開后(或上一次變更后)再申請變更的,將暫停公開該從業單位信息,暫停期1個月,從省交通運輸廳確認變更信息有上述情形之日起算。 第三十四條信息提供單位認為省信息平臺中公開的信息有誤的,應及時向省交通運輸廳提出變更或撤銷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省交通運輸廳應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并告知信息提供單位。信息提供單位認為部信息平臺中公開的信息有誤的,應按照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提出申請。 第三十五條對于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變更或撤銷的處罰決定,應予以及時變更或撤銷,并進行公告。 第三十六條信息提供單位可進入部、省信息平臺查詢本單位報送的各類信息。公眾可通過部、省信息平臺查詢所有公開信息。 第三十七條在全省交通建設行業的資質審查、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推薦評優等管理活動中,應查詢使用省信息平臺中的公開信息。 第三十八條信息公開期限自信息公開之日起計算。具體期限分別為: (一)從業單位、從業人員信息的公開期限,原則上為長期(從業單位要求終止公開的除外); (二)建設項目信息的公開期限,原則上為交工后10年; (三)中標單位信息的公開期限,原則上為10年; (四)評標結果公示的公開期限,原則上為1個月; (五)招投標公告信息的公開期限,原則上為3個月; (六)信用評價信息的公開期限,原則上為1年; (七)表彰獎勵類良好行為信息的公開期限,原則上為2年; (八)從業單位、從業人員不良行為信息的公開期限,原則上為2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政策法規的公開期限,按其規定的期限執行。 第三十九條公開期限屆滿后,信用信息轉為歷史記錄自動轉入后臺長期保存,各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港口管理部門可根據審核權限查詢相應部分內容,信息提供單位可查詢本單位填報的歷史記錄。 第六章 信息征集和發布的監督 第四十條各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港口管理部門有權對從業單位、從業人員信息進行復核、調查。經查實從業單位、從業人員信息存在弄虛作假情形的,有關部門應將核查結果上報省交通運輸廳,由省交通運輸廳按本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信息提供單位以外的任何組織和個人認為公示或公開的信息有誤或弄虛作假的,均可通過書面形式向省交通運輸廳提出異議或舉報。其中:屬于單位異議或舉報的,應加蓋單位公章并附聯系人姓名及有效聯系方式;屬于個人異議或舉報的,應簽署實名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和聯系方式。 第四十二條接異議或舉報件后,省交通運輸廳應當及時聯系信息提供單位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相關信息進行核實,信息提供單位應當自收到信息核實函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省交通運輸廳應當在接異議或舉報件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異議或舉報事項的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或舉報人。公開信息確有錯誤的,應當立即改正;公開信息屬于弄虛作假的,執行本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 第四十三條省信息平臺的安全管理由省交通信息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部信息平臺的安全管理執行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信息提供單位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其中: (一)對于已經信息公開的從業單位,其提供虛假信息或瞞報有關信息被查實的,從核實之日起暫停信息公開6個月;對于首次申請信息公開的從業單位,其提供虛假信息或瞞報有關信息被查實的,從核實之日起6個月內不再受理其信息公開申請;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同時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要求進行處理; (二)信息提供單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對異議或舉報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的,從超出規定答復期限之日起,該單位信息暫停公開;經核實有關信息屬于弄虛作假的,按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三)各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港口管理部門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拒絕或無故拖延提供相關信息的,由省交通運輸廳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交通運輸廳給予書面通報批評,并將通報情況記入年度考評中。 第四十五條信息維護管理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人員所在單位責令其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一)擅自披露或者泄露系統中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的; (二)擅自更改系統中有關信息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有關規定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本實施細則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交通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浙交〔2009〕180號)同時廢止。 附件:從業單位信息變更證明材料清單 附件 從業單位信息變更證明材料清單 1.法人名稱變更、資質資格變動或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提供法人營業執照和企業資質證書。 2.企業財務指標(包括注冊資本金)變更的,應提供法人營業執照、企業資質證書和企業財務報表。 3.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單位負責人變更的,應提供變更后單位負責人的有關證明,包括任職文件、身份證、職稱證、學歷證明、工作簡歷等。 4.申請增加有關人員的,應提供相關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執業(從業)資格證、學歷證明和養老保險憑證。 5.申請刪除有關人員的,應提供經被解聘人員簽名確認的解聘合同或解聘證明、被解聘人員的身份證。 6.申請變更有關人員職稱等級、執業(從業)資格證、學歷等信息的,應提供相關人員的職稱證、執業(從業)資格證、學歷證明或發證機關頒布的公告文件。其中:省內企業的相關證明材料應由企業注冊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港口管理部門進行審核(設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縣(市、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情況進行復核確認);省外企業申請變更省信息平臺中相關人員信息的,應提供相關變更信息已在部信息平臺中公開的頁面打印件。 7.申請新增在建項目的,應提供中標通知書和合同協議書。其中:省內項目的相關證明材料應由項目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港口管理部門進行審核(設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縣(市、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情況進行復核確認);省外項目應提供相關變更信息已在部信息平臺中公開的頁面打印件。 8.申請在建項目主要人員變更的,應提供經發包人審批同意的《主要人員變更審批表》等變更證明文件和相關人員身份證。其中:省內項目的相關證明材料應由項目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港口管理部門進行審核(設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縣(市、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情況進行復核確認);省外項目應提供相關變更信息已在部信息平臺中公開的頁面打印件。 9.申請將在建項目轉換為已完業績的,應提供發包人出具的工程(標段)交工驗收證書或交工驗收報告。其中:省內項目的相關證明材料應由項目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港口管理部門進行審核(設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縣(市、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情況進行復核確認);省外項目應提供相關變更信息已在部信息平臺中公開的頁面打印件。 10.申請補充完善已完業績的,應提供發包人或質監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包含工程名稱、承建單位名稱、項目類型、技術等級、合同段名稱、合同段開工日期、合同段交工日期、起止點樁號、質量評定情況、主要工程量內容等信息),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其中:省內項目的相關證明材料應由項目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港口管理部門進行審核(設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縣(市、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情況進行復核確認);省外項目應提供相關變更信息已在部信息平臺中公開的頁面打印件。 11.申請新增科技進步成果的,應提供科技進步成果證書或評選機關頒布的公告文件。 12.以上變更證明文件、證書的頒發時間在信息公開前(或上一次變更前),但從業單位拿到證明文件、證書的實際時間是在信息公開后(或上一次變更后)的,還應提供證明文件、證書頒發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 |